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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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等10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件于10月20日正式印发,要求各交易场所按本办法进行规范,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将会同商务厅、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等部分对各交易场所的规范整顿情况进行检查。

  以下是本此《通知》的要点内容:

  1、介于现货和期货之间的商品类交易场所、文化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为自治区金融局;现货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为自治区商务厅。

  2、介于现货和期货之间的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除现货商品交易外,以实物交割为名义,引入第三方价格行情或涉及衍生品交易的场所。

  3、自治区权益类、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商品类、文化艺术品类和现货商品类交易场所设立5年规划。

  4、碳排放、能源电力、排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场所的筹建、开业,必须经发改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等相应部门同意。

  5、投资者开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

  6、各类交易场所应对保证金比例调整,交易产品保证金3个月调整为不低于10%,6个月内调整为不低于20%。

  7、设立交易场所登记结算中心,各交易场所12个月内接入其中,不接入不得增加品种和暂停新开户。

  8、6个月实缴不低于注册资金20%的风险处置资金。

  9、交易场所手机等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的,需上报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行。

  10、公安厅对交易场所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及时掌握、跟踪投资信访人的舆情动态,研判事态发展趋势,防止网上炒作,稳妥处置恶意维权行为,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11、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交易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12、对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已办法工商注册登记的交易场所或外省市交易场所在我区的分支机构,由工商、公安等部门牵头予以清理取缔。

  13、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要监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交易场所提供开户、资金存管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14、成立交易场所行业协会。

  以下为文件原文

2017年2月14日 18:00